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县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84587828P。
法定代表人: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津盛银行账户7050元范围,实际冻结人民币20.12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