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福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11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向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福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米伦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8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艾米伦特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福日公司先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向艾米伦特公司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提议、要约),艾米伦特公司同意即构成了承诺,故涉案合同系协议解除,而非艾米伦特公司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解除。二、本案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没有就违约作出专门的约定,故艾米伦特公司无权再追究福日公司的违约责任。三、艾米伦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约定艾米伦特公司应付定金为全部货款1,468,400元的20%,即293,680元,而艾米伦特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尚有93,680元未支付。在福日公司销售经理与艾米伦特公司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中,福日公司并未承诺将定金改为20万元,故将20万元视为预付货款更符合客观标准。 艾米伦特公司答辩称,第一,双方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福日公司对违约责任(含定金)的承担。福日公司于履行期届满前的2020年6月4日以明示的方式书面告知艾米伦特公司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艾米伦特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福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依法向其追究违约责任。第二,艾米伦特公司支付给福日公司的20万元,性质为定金,应适用双倍罚则。首先,双方在《购货确认书》上明确约定是定金。其次,双方销售经理通过微信多次沟通,最后确认定金为20万元。艾米伦特公司遂于合同签订当日按约支付了20万元,福日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再次,艾米伦特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福日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按合同约定尽快供货的函》,其中明确艾米伦特公司给付了20万元定金,福日公司也没有异议,故定金数额应为20万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艾米伦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艾米伦特公司、福日公司签订的《购货确认书》于2020年6月4日解除;2.福日公司向艾米伦特公司返还双倍定金之20万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艾米伦特公司与福日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购货确认书》于2020年6月4日解除;二、福日公司支付艾米伦特公司定金2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福日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福日公司2020年6月4日向艾米伦特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仅能反映福日公司将不再履行《购货确认书》的全部合同义务。鉴于艾米伦特公司未以任何形式表示并承诺不追究福日公司的违约责任,故艾米伦特公司诉请确认该《购货确认书》解除,并主张相关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现福日公司主张艾米伦特公司同意该《情况说明》就无权再追究其违约责任的理由缺乏依据,也有违诚信,本院不予采信。福日公司主张其收到的20万元不是定金实为货款,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无论从双方的约定还是实际履行情况,该20万元当属定金无疑,一审法院对此亦作了充分阐述,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福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上海福日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沈 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