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5776号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艾米伦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甘喆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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