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瀚森(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某某(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7财保1182号 申请人:中***(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开发区航空路278号办公楼A区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967234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西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59080004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账号为41×××07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367825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内黄果蔬城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账号为41×××07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3678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59元,由申请人中***(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