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603民初602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宏,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全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中山路北段鹤山区中心幼儿园商铺房第一幢11-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鹤壁市鹤山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宏、河南全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6,000元及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宏于2022年6月27日当日给付原告**工程款26,000元;
二、原告**放弃被告河南全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宏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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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