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塑料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02民初3344号 原告:某塑料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商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某地产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塑料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及第三人某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缺席审理,原告某塑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商贸公司、某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塑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2909736元及违约金544702.58元(以2909736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15日);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管材管件(含钢丝网骨架管)战略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康泰牌管材管件。合同第6条约定,货款支付节点应为每批产品交货验收后,原告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被告于60天内100%支付该批货款。合同第6条特别约定,双方按照月度对账结算“上月26日一本月25日期间到货”的材料款,明确了货款金额以对账单金额为准。合同第11条第10款约定了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2022年,原被告双方就部分供货情况进行了对账确认,双方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共计5870491元,且被告应向第三人2某置业公司支付货款用以购房。2022年6月24日,被告委托第三人某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再次确认该笔欠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双方部分货款已结清。剩余部分货款经原告催告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2909736元货款未予结清。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某商贸公司、第三人某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某塑料公司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被告某商贸公司工商信息、第三人某地产公司工商信息、第三人某置业公司工商信息、《管材管件(含钢丝网骨架管)战略采购合同》、委托付款协议、《确认书》、《付款委托书》编号【JK-2022006-22】、商品房买卖合同3份、催告函、邮寄记录、邮件发送记录;被告某商贸公司、第三人某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基础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被告于2022年5月对账后,双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载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710491元,该款定于2022年6月25日支付…”。2022年6月24日,被告委托第三人某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将南昌博翠天下6栋2单元301、302及15栋2单元302,三套房屋作价2960755元抵偿给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0973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货物,原告支付货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后至今未全额支付原告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际为逾期付款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管材管件(含钢丝网骨架管)战略采购合同》第11条第10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到期未付额的日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对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现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违约金过高,应当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该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节点应当从约定应付之日(即2022年6月25日)的次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经查,2022年6月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某塑料公司货款290973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90973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加计5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塑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36元,由被告某商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