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终9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20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20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