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喜德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边县龙凤吉祥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22民初807号之一 原告:某某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510917060。 被告:盐边县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4116061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某某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边县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某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计3163元,保全费2195元,由原告某某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