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814号
原告: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北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区0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79413616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广和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街道北方不锈钢市场2栋2-2二层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94QJT64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广和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淄博广和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该约定已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