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537号 原告:河南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镇彩虹小区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5HF3T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317J。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通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853794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通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南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2元,减半收取计7846元,由原告河南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