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19263号
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15元,由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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