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等与绍兴金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7864号 原告:无锡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宜兴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铁某,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9日予以立案。原告无锡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某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无锡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