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征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95409619Q。 法人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2023年2月15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仲裁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510826.12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虞城县木兰分理处,账号:×××71。 查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3074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