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200号
申请人:***,男,1990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征集乡***。
申请执行人***与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08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3执保200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