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执保200号 申请人:***,男,1990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征集乡***。 申请执行人***与虞城县顺合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08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3执保200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