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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开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添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757号
原告:郑州开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董事长。
被告:上海添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房**。
法定代表人:蔡海传,负责人。
第三人: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负责人。
第三人:禾顶(上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上海堡镇经济小区)v>
法定代表人:张娈,负责人。
原告郑州开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禾顶(上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开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开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开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郑州开鑫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俊达
书 记 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