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1206号
原告:***公司(KADANT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
授权代表:EricT.Langevin。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地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市晨阳镇公园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司(KADANTINC.)(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金额由1052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以需要继续调查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KADANT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公司(KADANTINC.)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俞是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