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财保81号
申请人:***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晨阳镇公园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路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