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72民初76号之二
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滨河路5号(爱康大厦)B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QYA8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晨阳镇公园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25970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2元,由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