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72民初76号之二 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滨河路5号(爱康大厦)B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QYA8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晨阳镇公园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25970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2元,由原告苏州远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