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某某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知民初3号 原告:***公司(KADANT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 法定代表人:EricT.Langevin,联席首席运营官和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地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晨阳镇公园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公司(KADANTINC.)与被告**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公司(KADANTINC.)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5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公司(KADANTINC.)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KADANT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公司(KADANTINC.)预交诉讼费14,268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公司(KADANTINC.)负担;余款14,243元退还***公司(KADANTINC.)。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于通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