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民初3499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昌辰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立案。 原告***诉称,中铁十四局四公司中标青岛市即墨区大信向阳小镇安置区项目后,劳务分包给被告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施工,被告取得施工资格后,拟将劳务部分转包给原告,并要求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原告***为获得劳务施工资格,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被告收取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未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未取得劳务施工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拟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收取原告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故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有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为1652元,合计101652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自身,还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鉴于本案纠纷中施工项目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遵守法律规定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本案由项目所在地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