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21执4196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宏润木业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大庄镇徐家沟北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昌辰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863096140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宏润木业厂与被执行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321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2023)鲁13民终1128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321执4196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书面申请;逾期,将超过执行时效期间。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