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1454号
原告: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昌辰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丛军,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请求撤销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沂劳人仲案字(2022)第73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原告向本院诉请撤销裁决的请求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纪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