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信城洪岩五交化门市部、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2民初1172号
申请人:***信城洪岩五交化门市部,住所地***幸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2MA3GLTR7XD。
负责人:崔保云,系该门市部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昌晨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863096140F。
法定代表人:张从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信城洪岩五交化门市部与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屏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信城洪岩五交化门市部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城洪岩五交化门市部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芳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