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038号
申请人: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古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73126R。
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英杰,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娟,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昌辰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863096140F。
法定代表人:张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下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70108L。
负责人:张纪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