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信城洪岩五交化门市部、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2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信城洪岩五交化门市部,住所地***。
被执行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div><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div><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融汇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370XXX3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22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