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177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崮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