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华新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深华新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毕节隆林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6552号 原告:深圳深华新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毕节隆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1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毕节隆林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1134元的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451134元为限,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毕节隆林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1134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