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11民初4522号
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