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11民初4522号 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