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1235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1881260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赵庄工业园。
原告***与被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