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11民初2831号
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后***村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3月24日出生,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2日出生,主任。
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16506.8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0日,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前后坦户户通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最终结算方式以审计为依据,被告自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一次性付款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及利息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认可欠付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16506.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合同书》中约定:被告收到验收报告后30日内一次性拨付给原告,若被告30日内未付清工程款,逾期每天按村委承担工程款额的1.5‰付违约金。该约定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工程造价报告出具日(2020年12月18日)推后30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16506.8元及利息(利息以141650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9元,减半收取计8775元,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