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诉前调书204号
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后***村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坤,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
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前后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