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1民初3716号
原告:固始华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城关镇成功大道蓼城壹号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风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3,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靖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6号金域华府小区3幢1**7层。
法定代表人:**4,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原告固始华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靖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固始华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固始华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自愿撤回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始华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96元,减半收取29848元,由原告固始华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本 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