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864号
原告: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科技园低碳体验中心项目201,202,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英诺旺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英诺旺地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天津英诺旺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829.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英诺旺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8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