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4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一支路4号C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市场部部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一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
法定代表人:纪烈忠,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胡富源
代理审判员*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管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