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3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四街七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家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和,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裕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机械园一路54号205。
法定代表人:徐柱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润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8号西区B14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广州科学城揽月路66号3楼。
法定代表人:袁启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钟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璟琨,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穗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湾大街31号。
负责人:陆辉。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裕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润埔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穗东街道办事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袁国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洁萍
书记员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