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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4执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支付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420元,执行费人民币74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极少量。另,本院依法现场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涉及较多执行案件,均未能有效执完毕。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2021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支付损失,尚需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420元,执行费人民币7474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以终本预告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在规定时间内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4执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