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丹书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丹书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莱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丹书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莱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丹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路391号511-5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莱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94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钱小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丹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莱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京丹书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中履行地点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南京市江宁区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同时,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南通莱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为涉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南通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号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并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号《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南京丹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计算机软件开发并在被上诉人南通莱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软件调试和测试,被上诉人南通莱洋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南京丹书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