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208号
申请人:北京燕赵金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9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27号1幢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北京燕赵金新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燕赵金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在337046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燕赵金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燕赵金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
046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