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09财保3号
申请人:何某,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申请人:王某,女,195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某1,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东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申请人何某、王某以在817乡道北马村西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0元。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王某1驾驶登记在河北东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冀A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王某1驾驶登记在河北东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冀A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价值在50000元以内)。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何某、王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