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09财保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王某,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木连城村。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河北东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何某,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王某,女,195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何某、王某以在817乡道北马村西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冀0109财保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登记在河北东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冀A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何某、王某向本院提供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现被保全人王某、河北东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廉州东路支行账号为13×××53中的5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其它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廉州东路支行账号为13×××53中的5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王某驾驶登记在河北东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冀A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