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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10675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25年9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