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414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居民。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居民。
被告: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2023年12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将其劳务费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