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4民初1866号之三
原告:***,男,200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A1栋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4QCL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UDTC7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街道泉山路284号淮化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UHPDQ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金山花园后拆迁安置菜市场2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275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街88号政务中心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MB1P33325B。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环山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0462D。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003059032Q。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立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0307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003050310G。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安徽省立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淮南市公安局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原告***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缴)。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