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4民初1866号之三 原告:***,男,200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A1栋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4QCL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UDTC7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街道泉山路284号淮化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UHPDQ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金山花园后拆迁安置菜市场2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275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街88号政务中心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MB1P33325B。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环山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0462D。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003059032Q。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立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0307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003050310G。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安徽省立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淮南市公安局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原告***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缴)。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