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520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3722385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