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保1号
申请人: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天工铁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十路远舜经贸楼。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天工铁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4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