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972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73722385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鲁1626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