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3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无棣海滨驴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开发八路东侧(天龙庄园)。
法定代表人:罗利苹,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海滨驴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