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44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