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7民初568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达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黄海十一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往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04711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达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