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兴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二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已作出(2022)鲁14民监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鲁14民再6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